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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高楼的看这里!丽水的这个政策与你息息相关……
    时间:2025-07-23 22:34:14    作者:太阳能热水工程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丽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的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3.邮件地址:莲都区丽阳街689号金融大厦1421办公室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处)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施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列入国家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纠纷。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与电梯设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对建筑物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做好电梯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发布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行业信息,指导、鼓励会员单位主动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物业企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增强行业透明度,引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推动电梯维护保养价格公开透明。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第七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满足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应急救援、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要求。

      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电梯制造或者安装单位对电梯土建工程进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电梯安装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规范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组织验收。

      第九条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温度调节器,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通信网络有效覆盖。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故障自动报警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因数据保密、安全等原因不能配备的除外。鼓励既有电梯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

      第十条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委托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该采取切断电源、关闭轿厢等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调试、修理、维护保养、救援等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不得通过设定密码、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修理、维护保养、救援。

      (一)按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识,明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

      (六)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持电梯层门、轿厢内干净整洁,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建筑垃圾等物品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七)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组织修理,并公告停止运行的原因及时间;

      (九)按照规定申报定期检验、开展自行检测或者委托电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时整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十)引导和监督乘用人安全、正确乘用电梯,及时劝阻、制止非正常使用电梯行为;

      第十四条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安全、文明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乘用电梯;

      (四)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倚靠轿门,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六)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

      (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实际使用状况等要求,制定、实施维护保养方案,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确保有效应答,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反馈救援情况;

      (三)现场作业的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围蔽、警示、专人保护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后,应当公开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时间、责任人、执行标准、质量目标等信息,通过视频、图片或文字等形式如实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相关记录至少保存四年;

      (五)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电梯故障,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维修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及其他装置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修;

      (七)每年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教育培训记录保存不得少于四年;

      (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检测存在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的,或者发现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以及发现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技术障碍,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派员到场协助。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同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三)电梯检验不合格或检测不符合要求后,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电梯使用单位的评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安全评估结论。

      经评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消除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停用电梯,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救援调度指令,及时赶往现场救援。被救援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响应调度指令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可以就近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费用由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

      承担救援的维护保养单位车辆应当设置应急救援标识,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理应当对救援车辆提供便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组织进行现场查验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安装电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安装的电梯未安装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或虽已安装电梯运行监控装置但未接入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受委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擅自将其承揽的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或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拒绝为电梯调试、修理、维护保养、救援等单位提供的技术支持或通过设定密码、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修理、维护保养、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统一应急救援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保持救援通道畅通或紧急报警装置正常、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出现无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未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或者签字确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电梯乘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乘用电梯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电梯使用单位等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乘用人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乘用电梯或使用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电梯乘用人未采取防护措施使用电梯运送建筑垃圾、装修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限制、干扰电梯正常使用或者取消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事由,拒不服从调度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